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手機] Apple 申請零售店內部設計商標獲批






   Apple 不僅在積極打擊仿冒iPad和iPhone的山寨產品,還給旗下零售店的設計申請了商標,並且已經獲得了批准。

  據美國專利商標局(以下簡稱“USPTO”)檔案顯示,該機構在上週批准了 Apple 申請的零售店極簡設計和佈局商標。商標申請文件寫到,“ Apple 零售店是用幹淨玻璃打造的店舖,四周是鑲著嵌板的立面,裡面則擺放著長方形的桌子和凳子,後牆上鑲嵌了視頻顯示屏。”

  去年,中國昆明曾出現“山寨”版 Apple 零售店,它們外面也有 Apple 白色Logo,裡面擺放著木桌子。在一名博客寫手曝光了這件事以後,立即引起外界普遍關注。這些“山寨”版零售店幾乎能以假亂真,甚至連銷售人員也真的以為,他們是在為 Apple 工作。

  隨後,中國有關部門迅速採取行動,查封了這些山寨 Apple 零售店,以及其他20多個未經授權,銷售 Apple 產品的商店。

   Apple 週二拒絕對其零售店設計商標獲批一事發表評論。

   Apple 已故CEO史蒂夫‧喬布斯(Steve Jobs)對公司零售店設計非常感興趣。2003年, Apple 獲得了“漂浮”玻璃樓梯的設計專利,這種設計也是許多 Apple 零售店的主打元素。而USPTO文件顯示,這項專利的發明人竟然是喬布斯本人。

  根據USPTO的檔案, Apple 最早於2010年5月提交了商標申請,以保護 Apple 零售店內部設計,並最終在今年1月22日獲得批准。

  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法學教授克里斯托弗‧斯普利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表示,申請獲得這種內部設計商標(即商業外觀)的做法並非沒有先例。他還著有《山寨經濟》(The Knockoff Economy)一書。

  1992年,美國高等法院就曾同意一家墨西哥快餐連鎖店的請求,允許其保護自己的設計和裝飾。將來, Apple 若想在商業外觀專利訴訟中獲勝,就需要提交大量証據,証明消費者易於將侵犯其商標設計的商店,與 Apple 自家零售店混淆。

  斯普利格曼指出,在美國獲得的商標權不適用於美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但在本國尋求商標保護的企業,通常也會在有其業務的其他國家申請同樣的保護。 Apple 在美國約有250家零售店,另外還在其它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開設了大量零售店。(揚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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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gital1010.blogspot.com/2013/01/apple_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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