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atch概念圖
據媒體報導, Apple 公司已在多個國家和地區申請了iWatch商標,包括日本、墨西哥、俄羅斯和我國台灣地區。筆者檢索了 Apple 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的申請情況,發現 Apple 公司是2013年6月在台灣地區申請的商標;中國商標網的檢索系統由於錄入申請信息的時間相對較長,一般只能檢索到幾個月前的申請信息,因此,如果 Apple 公司是6月初提交的商標申請,目前是無法查到的。實際上,筆者也沒有檢索到 Apple 公司在中國大陸申請iWatch商標的記錄。從下圖可以看出 Apple 公司在台灣地區申請iWatch商標的信息。
作為知識產權律師,筆者覺得 Apple 公司的iWatch商標申請有幾個不同尋常之處。
1. Apple 是美國的公司,其初始申請商標國卻是牙買加,半年後才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申請。筆者判斷 Apple 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內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某一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在第一次申請後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 Apple 公司恰恰是選擇了在優先權保護期的最後一天,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提交商標申請。
同時,筆者在互聯網上搜索,沒有搜到牙買加政府提供的官方商標數據庫在線檢索服務。如果該國確實沒有商標在線查詢網站,說明這是 Apple 公司刻意為之。近年來,競爭對手和越來越多的記者對 Apple 公司提起的專利、商標申請進行研究, Apple 公司很多不希望被公開的技術信息和產品信息通過這些渠道被洩露。通過在一個不引人注目的小國申請註冊商標,再通過優先權方式保護,可以在儘早保護商標權利的同時,儘可能晚地披露商業秘密。
2. Apple 公司在第9類選擇了大量商品。一般而言,企業申請商標時,一個類別只會選擇10項產品和服務,超出部分商標主管機關會額外收費,但筆者粗略統計, Apple 公司在第9類居然選擇了124項產品和服務。其中既有計算機軟硬件及周邊設備、電話、平板電腦等IT設備的常用產品,也有太陽鏡、叫狗哨子、工業用放射設備等非IT常用產品。產品和服務選擇如此多,可能說明iWatch產品的功能很多,但申請涉及的非IT用途類服務眾多,也不排除 Apple 公司是故意多申請一些不必要產品和服務,虛虛實實,以迷惑競爭對手。
3.申請iPad商標時, Apple 公司通過一家單獨註冊的IP應用發展有限公司在全球申請和購買iPad商標,這個策略讓 Apple 公司即將推出iPad產品的秘密在申請商標環節得以保密。在購買商標時,由於IP應用發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公司,因此iPad商標原持有人如深圳唯冠公司並不瞭解購買商標的真正客戶,商標收購成本大大降低。
雖然 Apple 公司在收購中國iPad商標過程中犯了錯誤,導致其最終付出6000萬美元的代價,但至少在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iPad商標收購是成功的。但是,同一個策略不能使用兩次。 Apple 的i品牌戰略大獲成功,再次偽裝成小公司收購商標,被持有者識破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 Apple 公司這次改用在不引人注目的小國先申請商標,然後通過《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的策略。
但是,對 Apple 公司而言,取得iWatch商標專用權面臨的挑戰會更大,因為在有的國家和地區,比如歐盟,已經有其他公司於2008年就在第9類獲得了該商標專用權。 Apple 公司在中國大陸取得iWatch商標也存在障礙,但筆者認為這些障礙並非絕對不可克服。
根據已經曝光的 Apple 公司此次在中國台灣地區申請的iWatch商標申請類別看,主要涉及兩個類別:一是第9類計算機及外圍設備、電話、平板電腦等,二是第14類,手錶、精密計時設備、珠寶等。筆者在中國商標網數據庫中檢索到的目前iWatch商標在第9類和第14類類別的在先申請情況如下圖。
從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iWatch申請絕大多數被駁回,少部分被提起異議。被駁回的原因應該涉及《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該條指出:“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iWatch商標中的watch一詞在英文中本身就具有手錶的含義,因此該申請在第14類中作為商品名稱,屬於前述第(一)項的規定,而計算機及很多周邊設備的一個重要功能是計時,因此第9類的申請作為商品的重要功能,可能被認為屬於前述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如果 Apple 公司在中國大陸要申請註冊iWatch商標,其取得專用權的路徑可能是這樣的。首先,在第9類和第14類提起iWatch商標申請,該申請也許會在申請後半年左右被駁回。然後, Apple 公司以iWatch標誌已經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性為由,申請複審。這樣做有個前提,必須要有iWatch的實物產品,該產品推出的時間不必早於商標申請時間,但應當早於覆審提交證據的舉證期屆滿之日。在實踐中,有的商標申請人會隔一段時間就提一次商標申請,前面的被駁回了還有後面的,關鍵是時間銜接上要緊湊,不能讓他人的申請搶先。
根據《新京報》的報導,中國台灣地區某公司已經在第9類獲得了iWatching商標,如果 Apple 公司申請iWatch商標,可能會因為有在先的類似商標而被駁回。筆者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根據筆者檢索的情況,台灣有家公司確實於2009年6月21日獲得了iWatching商標的註冊,但這個在先商標未必與 Apple 公司的iWatch商標構成近似。
商標最大的衝突來源於相關公眾可能會對產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雖然iWatching和iWatch單從文字看確實有一定相似性,但含義區別很大,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並不大。iWatching一詞,從其後綴ing看,表示的是英語的現在進行時時態,側重的是把watch當作動詞“觀察、觀看”,而 Apple 的iWatch顯然更側重把watch一詞作為名詞“手錶” 。同時,台灣某公司在第9類選擇的產品和服務偏重於防火防盜的監控報警設備,其產品和 Apple 公司可能推出的隨身設備電子產品分屬不同的細分電子產品領域,產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筆者認為 Apple 公司在台灣地區取得iWatch商標的可能性很大。
. Apple 公司iWatch商標申請註冊情況解析
http://digital1010.blogspot.com/2013/08/apple-iwatch.html